閱讀注意事項及個資法告知事項
填寫基本資料
確認開戶資料
申請結果
親愛的貴賓您好:
歡迎您使用三信銀行預約開戶服務,請您詳讀下列告知事項並填寫預約開戶資料完成預約。
預約開戶注意事項
本申請須為本國法定成年人,且無受監護與輔助宣告者。
申請本行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時,需遵循本行
「存款業務總約定書」
各項相關約定條款,請您務必先詳閱該約定書內容。
為了確保您往來便利性,請於完成預約開戶後,攜帶身分證正本、第二證件正本(如健保卡、駕照或護照等)及印鑑至您住家或公司附近三信商銀各營業單位辦理開戶手續。
本預約開戶申請之保留期限為自預約開戶日次一日起算至第14日(遇假日則保留至下一個營業日)止,若您於該期限結束前仍未至本行辦理開戶,則該預約開戶自動取消。如您仍有需要,請您重新申請預約或親臨分行辦理開戶手續。
為維護資料保密性,完成線上預約申請後,將不提供線上資料查詢及更改服務,如欲修改資料請於親臨本行開戶時,告知服務人員進行修改即可。
對於您的申請作業,本行仍需進行資料審查,故本行保留開戶准駁之權利。
個資法告知事項
三信商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 (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如下:
(一)蒐集之目的: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 票據交換業務、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例如:保管箱業務、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或合作推廣業務等)、遵循美國洗錢防制法(Anti Money Laundry Act,簡稱「AMLA」)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 (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 法案」)遵循業務(即為依法辨識帳戶持有者之身分,並於必要時申報具有美國帳戶之持有者資訊予美國國稅局之相關業務及依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 CRS),應採行相關措施以蒐集及申報有關帳戶持有人稅務居住者身分之特定資訊)。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040 行銷、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 臺端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 臺端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下列「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五)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依法令規定利用 之機構(例如: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臺端所同意之對象(例如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美國聯邦政府財政及稅務機關。
(六)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於本行網站(網址:www.cotabank.com.tw)查詢。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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